湖南法治報訊 (通訊員 李冬 楊婷)“本想著還不知道啥時候能見到當事人,沒想到這么快。我當日控告,你們當日就給我解決了。”近日,湖南某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某向寧鄉市檢察院控告寧鄉市公安局阻礙其行使會見權利,事情得到解決后,李某向檢察機關表達感謝。
“律師會見必須經辦案單位同意方可會見。”今年3月,寧鄉市檢察院在監督辦理此案的過程中,發現北京某律師事務所的張律師同樣遭遇了會見受阻的情形。寧鄉市檢察院當即安排駐所檢察官和寧鄉市看守所溝通,核實律師會見受阻原因。經走訪核查查明:寧鄉市看守所因為偵查機關特別交待須經辦案單位同意才能讓律師會見,導致律師會見時受阻。
調查核實后,寧鄉市檢察院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9條、《律師法》第33條等規定,依法督促偵查機關及時保障律師行使會見權。
“律師會見權作為刑事辯護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辯護律師開展刑事辯護的基礎手段與重要方式。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9條的規定,只有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這兩類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才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2023年11月6日,為防止此類問題再次發生,寧鄉市檢察院舉行了公開聽證會,在充分聽取人民監督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意見建議的基礎上,向寧鄉市公安局發出檢察建議,要求對隨意擴大限制會見案件范圍、違法限制律師會見等行為依法糾正和整改,與此同時,對進一步強化構建新型警律關系提出了意見和建議。
律師是法治發展不可或缺的力量。律師在刑事訴訟中對于維護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防范冤假錯案發生等方面都有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律師合理恰當的介入對于督促偵查人員遵紀守法、依法辦案起著鞭策、監督作用。寧鄉市檢察院將進一步發揮檢察履職能動性,加強與公安、法院、司法行政機關的溝通協調,多方聯動,多管齊下,充分保障律師依法執業,為建設更高水平的平安寧鄉、法治寧鄉貢獻力量。
責編:李翔
一審:李翔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









